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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行动不便之谜

患者术后行动不便之谜

一.基本案情:

患者李某,男性,某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身体情况较好,喜欢散步。年6月24日,李某在路边散步时,被一辆小汽车撞倒受伤。其后,医院治疗。医院急诊诊断:左侧髋臼骨折,左髋关节后脱位,遂安排李某住院治疗。年6月28日,该医院为李某行左髋臼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当时的手术记录记载:“钝性分离后显露后侧关节囊,探查坐骨神经未见损伤,注意保护......”但是,术后第二天,李某就表现出了左足活动受限、左足及足趾麻木等症状。在做了部分检查后,医务人员在年6月28日18:00的术后病程记录中记载:“考虑术中骨折复位固定时牵拉坐骨神经可能导致坐骨神经损伤……”。该医院的主任医师查房后认为,考虑坐骨神经损伤与术中骨折复位固定时牵拉坐骨神经有关,坐骨神经损伤在髋臼骨折手术中有一定的发生率,一般以腓总神经损伤为主,有恢复的可能性。于是指导给予李某预防感染、神经营养、脱水药物及激素等药物治疗,并给予胫骨结节牵引。李某在该院进行了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后,仍感觉左足及足趾麻木,感觉病情并没有多大起色。年8月3日,医院再次为李某查体,结果显示:左小腿外侧至足背皮肤感觉减弱,左小腿肌力2级,小腿三头肌3级,余肌力0级。但对治疗方案未作改动。李某见长期住院治疗没有多大效果,遂主动提出出院。医生答应了李某的要求,遂安排李某于年8月6日出院。医院给出的出院建议是:1.继续康复训练;2.患肢勿负重;3.定期门诊复查;4.继续口服药物治疗等。

李某出院回家待了3个月,病情一直没有好转。这使得李某精神非常痛苦,连单位的正常工作都没法进行。年11月21日,李某经人介绍又慕名医院寻求治疗。该医院医生在详细询问李某病情后,首先进行了肌电图检查。肌电图检查结果提示:李某左下肢腓总神经完全损伤,神经严重损伤。鉴于李某的损伤情况比较严重,该医院立即将其收住院。住院后查体发现:李某左足呈下垂畸形,小腿肌肉萎缩,足背部及1-5趾感觉麻木。左踝关节背伸肌力0级,内翻、外翻,右足1-5趾背伸肌力0级……。该医院为其诊断为:左侧髋臼骨折术后、左侧坐骨神经损伤。遂安排医生尽快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年11月23日,该医院为李某在全麻下行左侧坐骨神经探查修复术。手术医生在手术记录中记载:“于股二头肌内侧缘显露腓总神经,连续性存在,质地尚可......腓骨小头后方及上缘约2cm内有明显增生增厚的纤维束带,该处腓总神经卡压变扁,予以松懈。......显露坐骨神经......梨状肌下有瘢痕增生,该处坐骨神经压变扁,予以松懈。术中神经电生理检查,刺激腓总神经,于胫前肌记录到CMAP的波幅及潜伏期较术前明显好转。”做完手术后,李某病情明显有所好转,住院几天后于年11月26日出院。

二.法院审理经过:

李某虽然病情有所好转,但仍然无法正常行走。并且医生也告诉他,因神经压迫损伤长时间没有解决,李某的左下肢功能完全恢复已经基本不可能。于是在年1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行为过错及过错程度,主审法官依据李某申请,委托了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在该司法鉴定机构主持举行的听证会上,医患双方各抒己见,有不少的争议,但都对李某腓骨小头后方及上缘的腓总神经卡压变扁的病因感到疑惑。鉴定人分析认为,结合李某入院前发生过交通事故的情况来看,该处神经损伤应为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冲击所致。医院出席人员,在李某入院时是否注意到此方面问题,医院出席人员的否定回答。

听证会举行完毕两个月后,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中,鉴定人分析认为:某医院针对李某左侧髋臼骨折、左髋关节后脱位的手术方案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但是术前检查未注意李某左下肢的损伤情况,未予以相应的检查,致使李某的该处神经压迫长时间未得到治疗;根据术前检查未见坐骨神经损伤,术后次日即提示神经损伤来分析,该损伤与手术操作有关;李某术后出现疑似坐骨神经损伤后,医院未及时行肌电图检查,对于明确李某神经损伤的方式及程度及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不利;在李某保守医院未提示李某尽早手术,违反了医学规范。结论:某医院在对李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李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在法庭审理阶段,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划分的责任程度的高低表示不认可。医院代理人认医院责任程度过高,李医院承担的责任程度过低,都对该结论的其他内容没有异议。法院在主持调解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院支付李某各项赔偿共计近30万元。双方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上诉期内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现该判决内容双方已履行完毕。

三.律师评析:

本案中,最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李某腓骨小头后方及上缘的腓总神经卡压变扁的原因。而李某的伤残后果就与此损伤有主要关系。该医院的医疗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有些问题,但是决定赔偿数额多少的,一般来说主要还是伤残等级的高低。在鉴定机构举行的听证会上,鉴定人分析认为该处神经损伤应为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冲击所致。这就是说,李某在入院时,该损伤已经存在,医院存在漏诊的情况。医院在入院及术前、术后检查上出现了问题。未发现的原因可能与李某的体征表现有关,但更与医务人员的细心程度有关。如果医务人员能在入院检查时发现这一病情,可以及早入手;或者至少在住院过程中发现,也能亡羊补牢。但可惜的是,该医院医务人员自始至终都没有发现或者想到这一点,导致李某失去了最佳治疗机会,医院付出了不菲的赔偿代价。

四.教训:

细心检查,大胆求证,早发现、早治疗,不应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应该落实在行动上。本案中,如果这些都能落到实处,相信结果应该会有很大的不同。

(作者: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冯立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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