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
一起野猴抓伤游客案件
“年年初,被告宣威市某旅游开发公司救助了一只野猴,为方便管理,将野猴饲养在该公司所有的民族园内,民族园历年来面对游客开发,是休闲娱乐的场所。年7月3日,原告卿某某(3岁)在父母的带领下买票进入民族园内游玩。当天,由于管理人员疏忽,野猴窜出看管的笼子,由于游客较多,野猴受惊后又窜到由原告母亲抱着的原告身上,将原告抓伤。原告受伤后,民族园工作人员积极送原告到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由于伤势严重,原告医院治疗,民族园垫付了医疗费元。原告之伤经诊断为:1、开放性右手部损伤;2、手部正中神经断裂;3、第3、4屈指肌腱断裂。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原告向宣威法院提起诉讼。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合意,被告除已垫付的费用外,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并当场给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民族园救助野猴后进行饲养,对野猴有管理义务,野猴造成他人损害时,故而承担侵权责任。来源:宣威法院(ID:xwf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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