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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住和谐骨科医院治疗有关情况反映

何芳君发布投诉于年6月21日收信人:州长主题:何医院治疗有关情况反映来信正文:尊敬的州长:我叫何芳君,女,汉族,生于年3月19日,现年32岁,甘肃省秦安县人,年来库尔勒市打工至今。我把我医院就诊及住医院解决医患纠纷的情况反映如下:年2月,我在家里拉自己棉裤的下端时,感觉右手小指疼痛,医院都说要做手术,医院做得好,年2月29日就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的医院就诊,该医院的院长说要住院做手术,我问这个院长“做完手术能和以前一样吗?”,院长回答说能恢复到和以前一样,我就放心的办理入院手续,医院,在没有进行拍片子等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就诊断为右手小指伸肌腱断裂,在医院打了几天消炎针后医生说可以做手术了,在年3月5日进行右手小指伸肌腱断裂切开探查修复术,并打了钢针,于年3月10日出院。手术一个月后取出钢针。取出钢针后三天按医生要求活动手指,感觉疼痛,我去找院长,院长指示医生给我上夹板,上了一个星期夹板,我疼痛受不了,医院,医院把夹板取了,让我再做一次手术,我说钱谁掏呢,医生说商量一下再说,就开会去了,就没有人管了。我给院长打电话说这个事情,院长说他在内地,医院,就这样互相推。由于我的手指疼痛厉害,小手指肿胀,里面烧疼,无奈之下,年4月24日,医院骨科挂了号,把我的病例和拍的片子给医生看了,医生说上次的手术没做好,要求我重新做手术,不做手指就废了后来,医院协商解决,医院愿意重新做手术,但我已医院了,医院挂号去咨询了,医生说我这个手术即使重新做了,也恢复不到原来的程度了,所以医院重新做手术。而是年5月19日到库尔勒市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库尔勒市卫生局委托巴州医学会对医院医院与何芳君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年6月15日,进行了鉴定会,在鉴定当日,医学医院钢针打在哪里,医院回答打在手指骨头里,专家说我看了X光片,钢针是打在手指肌腱里的,我这个外行都听懂了,医院手术是有过错的,然而巴州医鉴(-5)医疗事故鉴定书在违法违规事实中写道院方手术方式欠佳,术后患者康复锻炼指导不佳,目前患者小指呈屈曲畸形,但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我对这结论也不服,既然院方有过错,怎么又不构成医疗事故了?。医疗事故鉴定后,我又医院院长张华峰,问这个事情咋解决,院长说医院来做手术,医院做了,医院可以做手术,院长张华锋就开始骂我,爱到哪儿告了告去。我认为院方有以下过错:1、医院在没有给我拍片子等必要检查情况下,没有进行进一步确诊,只听我叙述情况下,就在年3月5日由田副院长进行右手小指伸肌腱断裂切开探查修复术,并打了钢针。在病情未查清和确诊的情况下,做手术是盲目和不负责任的,医院的诊疗常规。2、医院病例记载混乱。在医院的出院证的出院诊断:左小指伸肌腱断裂。在诊断证明书病史记载:右手小指末节撕脱性骨折,诊断:左手小指伸肌腱断裂。实际上,我是右手小指出现问题了。该医院却诊断我是左手小指伸肌腱断裂。3、我记得清清楚楚我是年3月5日做的手术,那是一个星期六,医院病历记载我是年3月4日做的手术,原本计划4日那天做手术,但医生那天有事给耽误了,5日做的手术。4、该医院在出院小结里还记载治疗结果:治愈。实际上,根本没有治愈,现在我的手指还肿胀、麻木,手指不能正常屈伸。5、手术前,医院没有找我签订风险提示书、手术同意书,医院后,医院有补了一个同意书,医院伪造的。医院在我最初就诊时说的一套,等我出院手指出现问题时,说的另一套,前后矛盾,院长和医生互相推诿,病例记载混乱,对患者极不负责,去找他们解决态度还不好,院长还骂脏话,医院还能继续开吗?。现将情况如实反映出来,请依法公正处理!情况反映人:何芳君年6月21日来信答复:州长回复于年7月7日

何芳君:

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医院治疗有关情况”问题,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您的情况表示同情,据了解您是因右手小指在脱棉裤医院进行治疗的,住院治疗期间您认为院方对您的诊断有误治疗不满意,为得到合理的结果,您申请库尔勒市卫生局委托巴州医学会对您的病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为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充分体现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巴州医学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文件,积极组织相关专家对您的病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中以实事求是认定事实,科学运用医学原理和专业知识,以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鉴定标准,分析表述充分、到位、详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巴州医鉴〔-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明确您在医院住院期间院方医疗行为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规范常规。院方在手术方式选择欠佳,术后患者康复锻炼指导不佳,建议院方和患者协商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接到您的投诉后,州卫生局已经安排医学会办公室积极协调处理,安排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医患双方进一步沟通协商后,院方同意协调解决,免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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