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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木工手指伤残雇主仅赔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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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1日,秦某在如皋市柴湾镇某小区工地做工过程中,不慎被电锯切伤手指,医院救治,医疗费均由雇主郭某承担。10天后秦某出院,医院诊断为“左拇、食指开放性骨折,左拇指长伸肌腱断裂,左食指固有神经断裂,左食指部分皮肤缺失”。

年8月14日,秦某与郭某签订调解一份协议,约定:“医院的治疗费用由郭某支付,郭某自愿给秦某元让其回家养伤,今后双方就此次受伤事件再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秦某回老家贵州遵义养伤,医院住院治疗6天。同年10月,秦某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以5个月为宜。

拿到伤残鉴定报告后,秦某认为当初的赔偿协议明显不公平,经咨询后,遂向如皋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

如皋市法院审理认为,秦某受郭某雇请在做工,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于赔偿问题虽然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但当时尚未对秦某伤情作出鉴定,其损失尚未明确。现已确定秦某构成九级伤残,仅在残疾赔偿金一项的计算上,即使按照当地最低赔偿标准计算,亦有4万余元。

现郭某仅以支付秦某治疗费用作为原告所产生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显失公平,故该协议应为可撤销协议。至于损失的计算及原告自己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当在损失赔偿案中另行考量,遂判决撤销秦某与雇主郭某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

根据司法解释,郭某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当无异议。又根据《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该权利的行使受到时效的限制: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因此申请撤销协议应当在一年内提出。又因原告未提出赔偿要求,法院无权超越诉讼请求判决,具体赔偿应当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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