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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外伤后未能给予明确诊断,亦未及时

原告因左膝外伤至被告处治疗并住院,诊断为左膝关节脱位、左胫骨平台骨折予以患肢跟骨牵引、止血脱水、局部冷疗等治疗。后原告在外院进行了截肢。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漏诊左腘动脉损伤,根据原告的膝部骨折伤情,应尽早手术,以探查血管、稳定骨折。参考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29元。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医疗纠纷,外伤,骨折,血管损伤,截肢

一.基本案情

年5月4日10时,原告因左膝外伤至被告处治疗并住院,诊断为左膝关节脱位、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予以患肢跟骨牵引、止血脱水、局部冷疗等治疗。

年5月7日00时39分,进行左下肢动脉造影:左侧髂股动脉通畅,腘动脉闭塞,以远未见显影,嘱下肢伸直制动24小时。5月7日00时50分,病历记录单记载:目前诊断左膝关节脱位、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左腘动脉闭塞。与患者积极沟通后,患者慎重考虑后要求至本市附院治疗。原告遂出院,出医院治疗。

年5月7日7时25分,原告在x医院入院,入院检查“胫前、胫后动脉搏动消失,踝关节及足趾背伸功能障碍,足背皮肤感觉迟钝,皮温凉,毛细血管反应消失,足背动脉消失”,初步诊断左膝关节摔伤。5月8日,行左小腿切开血管神经肌腱探查修复术,探查见左小腿腘动脉断裂,比目鱼肌缺血坏死,无活性。5月26日,行左膝关节清创+外固定支架+游离植皮术,6月16日、7月25日行扩创术。

年3月16日,原告至x医院住院,经检查,原告左下肢小腿肌肉萎缩,小腿下段皮肤色素沉着伴破溃,局部结痂,左膝关节、踝关节及左足趾僵硬,皮温偏低,感觉及血运差,左足背动脉搏动微弱,入院诊断为左小腿毁损伤术后。3月23日,行左膝关节松解+离断术。

二.患方观点

为确定医方责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法医专家认为原告的病情如不进行截肢,继发性坏死会导致病情恶化,建议原告进行截肢。故原告于年3月16日至x医院住院行左膝关节松解+离断术。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合计元。

三.医方观点

被告不认可x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该鉴定没有考虑原告从被告离开后几次转院延误了最关键的治疗时机带来的影响。原告几次转院,医院治疗,至手术时已经延误最关键的时间近30小时。经治疗后,原告的下肢得以保住,留有功能障碍,如原告在x市医院接受急诊手术治疗,结果完全不同。

且原告截肢是因为安装假肢的需要,并非原治疗所必须,增加的残疾等级不能计入被告的责任中。原告如选择在x医院医院手术,其治疗效果一定远远好于30小医院的手术,至多留有轻微功能障碍。这些额外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此外,原告病情是较为少见的疾病,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虽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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