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经介绍人联系为定作人修建房屋后,在施工中受伤。定作人因未审查承揽人资质,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介绍人因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与承揽人不存在雇佣关系,不承担责任。
民事 健康权 承揽人 施工 受伤 介绍人 获取利益 雇佣关系 定作人 审查资质 选任过失 赔偿责任
唐XX至陈XX门面,交涉自己要做房屋吊顶之事,并定下所需材料种类为铝扣板。之后,陈XX将唐XX要做的房屋吊顶介绍给易XX。易XX遂自行联系四名工人,携带手电锯等工具前往唐XX处,陈XX亦同行前往。到达后,陈XX、唐XX在将工作交予易XX后,即离开现场。其后,易XX在锯屋吊顶木条时,锯子反弹致其左手拇指第一指骨开放性骨折伴伸指肌腱断裂,剩余的装修工程由其余四人独立完成。经鉴定,易XX为九级伤残。
易XX以陈XX、唐XX应对其伤残承担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XX、唐XX共同赔偿损失。
陈XX辩称:其只是介绍人,并非易XX的雇主,且易XX受伤与其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
唐XX辩称:易XX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施工失误,其不负任何责任。
无相关资质的承揽人经介绍人联系在为定作人修建房屋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定作人未审查承揽人资质的,可否认定其存在选任过失,并应向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由唐XX赔偿易XX医疗费等各项费用;驳回易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具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易XX为完成唐XX房屋吊顶的作业,自己组织人员独立完成,陈XX并未至现场安排指挥易XX的工作,而易XX及其他工人亦不受陈XX的控制、支配,故易XX与陈XX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陈XX在本案中仅起到联系介绍作用,其并未从中取得任何利益,故易XX与陈XX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陈XX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易XX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独立为唐XX完成工作,并向唐XX交付了劳动成果,故易XX与唐XX实际属于承揽关系。其中,易XX系承揽人,唐XX系实际定作人。据此,唐XX作为实际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未进行资质审查,存在选任过失,应对易XX受伤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易XX作为承揽人在施工中未尽到自我安全保护义务,亦应对自己受伤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者后记:推理三个案例,谈一谈农村造房案件,责任分担,如何处理,以及如何代理,切入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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