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无锡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 闲话少术开始吧。
无锡市工伤赔偿标准一、无锡市工伤赔偿一览表: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元×20=元。(全国一口价)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元)+伙食补助费(20天*20元/每天)+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元/每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元)=元(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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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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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无锡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
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地址(网址):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无锡市东港纸塑制品厂(以下简称纸塑厂)、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碧云适用简易程序,于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与纸塑厂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年2月起,其受纸塑厂雇佣在该厂做操作工,双方未签订合同。年4月27日,其在操作机器时左手被切刀割伤。事故发生后,其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一医院(以下简称一0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腕皮肤撕脱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左桡骨远端骨折、左钩骨骨折。年12月15日,医院门诊诊断为左前臂伤口以下尺神经、桡神经部分损害电生理表现。本次事故造成其各项损失合计元。因纸塑厂是蒋某某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故请求判令纸塑厂、蒋某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
被告纸塑厂、蒋某某共同辩称,纸塑厂就操作规程制定了制度并上墙公示,制度规定,纸管分切严禁戴手套操作。李某某作为该厂的老员工,对生产流程和操作规程应是明确和熟知的,但仍置制度和厂长、同事的劝告于不顾以致受伤,其本人应当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纸塑厂已垫付.69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年起,李某某至纸塑厂工作,操作机器切割不同型号的保鲜膜纸管。年4月27下午1点左右,李某某将纸管送入机器进行切割时,左手所戴手套被机器卷入,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其被送至一0一医院治疗,于同年5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腕皮肤撕脱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左桡骨远端骨折,左钩骨骨折。年10月12日,李某某入该院行左钩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于同年10月20日出院。事故发生后,纸塑厂共计垫付费用.69元,其中包括医疗费.89元,伙食费.8元。
审理中,本院根据李某某的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某损伤评定为九级残疾,其误工期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为宜。
李某某陈述,其操作机器所戴的手套由纸塑厂提供,以防止纸管将手划破,纸塑厂老板娘在其进厂后教其操作机器时自己也戴手套操作;其操作的机器开关设置在左下方,其左手所戴手套被卷入机器后,其呼救并试图关闭机器,但右手不能够着开关,对面工位上的工人没有及时提供帮助,后来是其后面工位的工人帮其关了机器。纸塑厂、蒋某某陈述,事故发生后,蒋某某赶至现场,看到机器已经停止,李某某的左手被机器夹住,左手上戴着手套,该厂对李某某进行上岗培训时,明确告知不能戴手套操作机器,厂里的规章制度明确切割工不戴手套工作,手套是厂里为其他从事搬运、送货的工人提供的。纸塑厂、蒋某某提供了该厂员工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李某某操作机器时不遵守规章制度,切割纸管时戴了手套,厂领导和同事都进行了规劝,但李某某不听劝告造成了事故。李某某陈述,该证明上签字的证明人未出庭作证,对证明不予认可,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在车间墙上看到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审理中,李某某陈述,纸塑厂为其购买了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已向纸塑厂赔付了理赔款元,该款包括医疗费和伤残津贴,如果法院判决其存在过错,要求实际发生的损失额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金额再确定划分责任的基数。李某某还提供了其女儿彭月辉与蒋某某的通话录音,证明纸塑厂为李玉明购买了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已向纸塑厂赔付元。纸塑厂、蒋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没有异议,陈述纸塑厂购买的保险为雇主责任险,赔偿款应属纸塑厂所有,李某某医疗费用只能赔偿一次,要求在本案中按照责任比例确定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另查明,纸塑厂系蒋某某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
上述事实,有病历、出入院记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关于李某某主张的各项费用:
1、医疗费元,纸塑厂、蒋某某对其中李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无锡九院)的医疗费发票元以属于李某某私自在无锡九院治疗为由不予认可。李某某提供了相应的在无锡九院治疗的病历及诊断报告,两者显示,李某某因本案伤处在该院进行了检查和治疗。
2、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计算35天为元,纸塑厂、蒋某某同意按照18元/天计算。
3、交通费元,纸塑厂、蒋某某表示由法院酌定。
4、误工费元、护理费元,纸塑厂、蒋某某对此无异议。
5、营养费30元/天计算60天为0元,纸塑厂、蒋某某同意按照15元/天计算。
6、残疾赔偿金按照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元,李某某并提供了居住地址为东港镇南林村夏家庄26号的人员基本信息(更新时间为年5月14日)。纸塑厂、蒋某某陈述,李某某于年6月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是否居住在本地区不清楚,但认可,李某某自年至纸塑厂工作,年6月发生交通事故休养了一段时间后再次到厂工作,直至本次事故发生。
7、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纸塑厂、蒋某某提出应当按照责任确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纸塑厂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李某某在机器运行过程中戴手套操作严重违反了安全操作的常规以致受伤,存在严重过错,故应减轻纸塑厂的赔偿责任,其自身应承担20%的损失。关于李某某就本案的各项损失,经审查,本院依次核定如下:1、医疗费,双方对纸塑厂垫付医疗费.89元无异议,纸塑厂对李某某主张的医疗费用元中在无锡九院的治疗费用元存在争议,经审查,李某某在无锡九院针对本次事故伤处进行检查和治疗,本院对相应医疗费用予以确认,故本院依法认定李某某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用合计为.89元,其中李某某支付的医疗费用为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核定该项费用按照18元/天计算35天为元;3、交通费,李某某主张元,本院核定其该项主张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4、误工费元、护理费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5、营养费,本院按照18元/天计算60天为元;6、残疾赔偿金,本院经审查,李某某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及在纸塑厂的工作期限能够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在无锡地区有稳定的工作和生活,故应按照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为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各项合计为.89元,李某某应承担其中20%为.58元,纸塑厂应赔偿.31元。因纸塑厂已垫付.69元,故其还应赔偿.62元。因纸塑厂是蒋某某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故在纸塑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由蒋某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关于李某某主张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金额后再划分责任比例,经查,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保险合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纸塑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某给付.62元;
二、纸塑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蒋某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鉴定费元,二项合计元,由李某某负担元,纸塑厂、蒋某某共同负担元(李某某预交的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元由纸塑厂、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5)。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某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郑某某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害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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