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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帖车祸后未遵医嘱致伤情加重nb

该案是未遵医嘱医治,致使伤情加重。如果是未遵医嘱致使产生新的损伤/损失呢?例如,未遵医嘱而随便下床活动,摔倒受伤或内固定断裂。认为这些损失要伤者自己承当了,您觉得呢?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索赔案,被撞伤的摩托车主因未听从医嘱接受医治对本身的扩大伤害负一半,另一半由肇事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当。

年10月21日,王某驾驶小轿车与对向直行的连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产生碰撞,造成车辆破坏及连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本事故全部,连某无。医院住院治疗2天,其被诊断为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医院救治。

随后,医院门诊医治,被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损伤伴感染。以后,医院医治,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连某被前后诊断为左小腿皮肤坏死并窦道构成,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感染;左小腿感染性窦道;外伤后左小腿皮肤坏死;左足踇趾肌腱萎缩。随着病情的逐渐恶化,医生建议连某住院、手术医治,但其未听从。

年9月,连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中国财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本案受理进程中,法院依连某、王某申请,依法拜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连某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0%以上,评定为X(10)级伤残;本次事故与目前残情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事故参与度拟为45%至55%。

连某认为,其医院医治的各项损失总计18万余元,而王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其损失承当赔偿。中国财保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也应对其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王某和中国财保公司都辩称,连某自事故产生之日起已知权利被侵害,应于事故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起诉,连某以后扩大的伤害系因其谢绝住院手术医治的不作为致使,即便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为医治结束之日开始,连某的起诉也超过一年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连某于医院救治,其虽未听从建议住院手术医治,但其以后仍至门诊救治,且根据鉴定意见,其以后病情的发展、医治情况与本次事故仍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诉讼时效应从案件受理前其最后一次门诊救治时间起算,即其起诉未超过一年诉讼时效。

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肇事小轿车系其本人所有,该车在中国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故连某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当赔偿,连某并未主张中国财保公司承当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若有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份应由王某予以赔偿。

经鉴定,本次事故与目前残情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事故参与度拟为45%至55%,因此连某年11月19日谢绝住院以后病情发展所产生的相干费用,法院酌定按50%的参与度计算,即谢绝住院后的医疗费、出院后护理费、谢绝住院后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由被告承当一半的。终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迫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连某损失6.3万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连某损失元;驳回原告连某的其他诉讼要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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