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根据云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和蟠龙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案件承办人,担任原告紫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律援助受援人紫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这起离婚案的诉讼。这是一起由家庭暴力上升演变为重大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又提起的离婚民事诉讼案件。
自从新《婚姻法》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一项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使用暴力”之后,“家暴”即成为一个时髦的热词,很多人喜欢把“家暴”挂在嘴上,喜欢夸大其词的把夫妻间小吵小闹说成是“家暴”。也许平时工作中听到太多的这类似是而非的“家暴”的缘故,对“家暴”一说似乎已习以为常,甚至貌似有点职业性的麻木。可是,当我接触到具体案情,了解到这起案件中所发生的暴力的严重程度、残忍程度后,令我十分震惊。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
案件的主人翁是一对80后的年轻夫妻,男方姓杨,年4月生,云龙县海沧村人,女方姓紫,年7月生,云龙县金麦村人,俩人于年12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婚后二人矛盾不断,原因都是些鸡毛蒜皮的生活琐事,大多是婆媳矛盾引起,常常是婆媳意见不统一时,历来对母亲言听计从的丈夫总是不分青红皂白的偏向母亲,责骂、殴打妻子,妻子长期处于有理无处说、有苦无处诉的委屈中,还经常挨骂被打。这天妻子再次被婆婆告了黑状而再次受到丈夫无理指责后,一气之下带着女儿回了娘家。数日后,丈夫来到金麦接妻女回家,夫妻二人见面后话不投机又发生争吵。争吵中,习惯动辄打人的丈夫突然恶从心起,顿时产生杀妻歹念后,冲进灶房拿出一把锋利的砍刀,当着年仅6岁的女儿的面,不计后果的朝妻子的头上砍去,妻子见刀砍来,本能的举手护头。结果右手2-5指共四根手指瞬间被砍落掉地,紧接着杨某又连续再砍两刀,后被闻声赶来的家人夺刀制止,并立即拨打报警,同时雇车将被砍伤医院救治。
医院病历记载,医生诊断紫某的损伤为:“1、右额叶多发脑挫伤、右额叶部分脑组织溢出;2、右额骨开放性骨折,颅内多发积气;3、右额硬膜外血肿;4、失血性贫血;5、右手2、3、4、5手指缺失;6、左手2、3、4掌骨陈旧性、粉碎性骨折,并神经、血管、肌腱断裂;7、右肺挫伤;8、右耳外耳廊缺失,耳根部可见软骨组织外露。”
读着这份病历,你能想像“脑组织溢出”是个什么状况吗?医院这份血淋淋的病历记录时会是什么感觉?脑海中会浮现出什么情景、什么画面?反正给我的感觉是胆颤心惊,是恐怖。夫妻间既然牵手了,即便不能互敬互爱共度一生,可也不至于相互残害吧,可是杨某对妻子竟然如此下得了手。
所幸的是,由于送医抢救及时,总算保住了紫某的性命。命是保住了,但却留下了一身的伤。经鉴定,紫某的伤情为:两处重伤,两处轻伤。伤残等级程度为:一处八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尽管如此,紫某不仅没有就此提出与杨某离婚,而是出面为杨某求情,向公安、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杨某从轻处罚。云龙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考虑到受害人紫某出具了谅解书,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杨某作出有期徒刑十年的从轻判处,判决生效后被送往大理监狱服刑。
随后紫某到大理监狱看望服刑的杨某,希望杨某好好改造,早日出狱。可让紫某没想到的是,服刑中的杨某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根本没有任何悔意,反而继续对紫某恶语相待,甚至威胁恐吓紫某说要对打报警的紫某的父母报复。至此,紫某才心灰意冷。她终于对自己与杨某的婚姻不再抱有幻想,回到云龙后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的民事诉讼,同时向云龙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持刀砍杀妻子,将妻子砍成如此严重程度,这是我这么多年来接触到的家庭成员间发生暴力致伤案件中最为严重的一次。这个伤害结果让人触目惊心,让我不寒而栗。更让我气愤的是:因杨某正在服刑,云龙县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大理监狱开庭审理紫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审理时,我在大理监狱见到了杨某,他一副嘻皮笑脸的样子,对于自己犯下故意杀人的罪行没有丝毫的悔意;对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几乎丧命的妻子紫某没有丝毫的歉意,反而还抱怨:如果不是岳父报警,他也不会被抓,不会被判刑,不会到监狱劳改。继续十分嚣张的说,等他刑满释放回去要给紫某的家人好看。看到、听到这一切,我感到从未有过的愤怒。
法庭在审理后作出了判决,紫某如愿领取了准予离婚的判决书。今后,她将以残缺之躯独自承担起抚养女儿的责任,但刚从恶梦中走出的她对今后母女二人生活的艰难毫无畏惧,她对我说:等她再养一段时间,伤再好一点,她可外出打工,找一份她力所能及的事做,她相信只要自己不放弃,天无绝人之路。
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生活的避风港,是人生幸福的发祥地。然而,家庭成员间的暴力事件却屡屡发生,家庭暴力事件最终演变上升成为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纵观全国,一桩桩、一件件血淋淋的家暴案件,俨然成为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最大威胁。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但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这些让人痛心的家庭暴力事件、案件能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逐渐减少,愿和谐社会,福惠全民。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下面就向大家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面对家暴-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如果管辖发生争议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方式及申请书的具体内容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向人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⑴明确的被申请人;⑵具体的请求;⑶简明阐述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事实。
4如何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中提出具体请求?向人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具体请求”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保护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5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所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以下这些内容:1、申请人因家庭暴力受伤的照片;2、报警证明;3、证人证言;4、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5、加害人保证书;6、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北京哪些医院白癜风好北京治白癜风比较好的医院是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