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不慎受伤
在向单位主张赔偿时
却遭遇用工单位注销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年6月,孙某应聘到牡丹江市某家具公司从事沙发定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其办理工伤保险,仅口头约定日工资80元。没想到,工作没几天,孙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右手中指中节开放性骨折伤伴伸肌腱断裂,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孙某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最终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十级。因与公司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料,其就职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仲裁主体不存在,故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无奈之下,孙某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起诉至阳明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元。
立案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牡丹江市某家具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李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持股比例为%,该公司于年5月11日进行了注销。
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孙某为牡丹江市某家具公司工人,与单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牡丹江市某家具公司在原告发生工伤并作出伤残鉴定结论后,于年5月11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根据该公司章程,被告李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独资股东,该公司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亦应由被告李某承担,其应在出资范围内给付原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元,此案圆满化解。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